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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宿豫区经贸局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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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添加日期:2007-6-15 10:4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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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规范公务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工作纪律和管理制度,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形象和工作开展,但尚未达到给予党政纪处分的行为实施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各股室负责人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区经贸局全体人员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内容:

1、对局安排的工作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重视,对工作只作表面上的部署、敷衍了事、消极应付的;

  2、未完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岗位工作责任目标的;

3、未落实或未完全落实政务公开、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的;
  4、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从事上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5、违反禁酒纪律的;
  6、滥用职权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7、工作中服务态度差、言行举止不文明的;

8、所承担的工作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9、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

10、其它违反法律和纪律规定的。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
  1、责令整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落实工作不到位,由分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

  2、诫勉谈话。根据情况对其工作情况,由分管领导和分管组织人事、纪检工作的领导共同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3、调整工作岗位。对违反本制度第五条规定,被2次诫勉谈话的,根据情况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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