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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宿豫区经贸局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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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添加日期:2007-6-15 10:4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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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强化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维持良好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工作纪律

1、认真遵守规章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缺勤;上班时间不得串岗、离岗,不影响和妨碍他人工作,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充分合理地利用上班工作时间。

2、每位职工都要服从分配,听从安排,做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在工作中不计较职位高低,不计较分工多少,爱岗敬业、团结友爱、无私奉献,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工作人员请假,必须按规定履行有关手续。一经批假,在离开工作岗位之前,应将承办未结事项交代清楚。假满回到工作岗位,即办理销假手续(假期在3天以内者除外),其销假登记手续由请假登记部门办理。因重病及其他特殊原因来不及事先请假时,必须委托他人代为请假。若须续假,则在假满前申请。

4、部门负责人(指正、副职)请假,一次1天以内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局办公室;一次超过1天,必须由主要领导审批并告知局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请事假,一次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1天以上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并告知办公室,超过3天由主要领导审批并告办公室。

5、工作人员无故不上班或请假未批即离开本职工作岗位不归的,一周以内作旷工登记,超过一周即按擅离岗位登记。

6、将工作人员考勤情况纳入本部门目标管理。每个股室全年迟到早退累计按每10人次,扣总分1分(不足10次但超过5次按10次算);擅离岗位、旷工累计按每2天次,扣总分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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